中方某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于8月2日签订合同,约定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同年8月28日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80000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9月份,偿付行为日本东京银行,中国银行收证后于当日通知了出口公司。在未装运前,中方出口

admin2016-09-21  38

问题 中方某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于8月2日签订合同,约定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同年8月28日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80000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9月份,偿付行为日本东京银行,中国银行收证后于当日通知了出口公司。在未装运前,中方出口公司获悉美国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东北财经大学2011国际商务硕士]

选项

答案处理方法如下: 由于出口公司在8月28日收到通知,在准备装船时,已经处于9月份。因此,出口公司应抓紧时间,通知开证行,询问是否能撤销信用证。若在9月份末之前,开证行同意撤销信用证,并发出通知来征求出口商的同意,出口商即可以不装运。 若未收到开证行的回复和咨询,出口商应按信用证条款装货。因为出口商的货款是由偿付行支付,而并不是进口商。因为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下,有如下特点: (1)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 (2)具有不可撤销性 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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