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把自己所有的价值8000元的摩托车一辆质押于乙,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若甲到期不能还款,则该摩托车即归乙所有。合同签订后,甲即将摩托车交付乙占有。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即将摩托车推出自己使用。使用中,因不慎致使摩托车部分零件损

admin2013-04-25  21

问题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把自己所有的价值8000元的摩托车一辆质押于乙,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若甲到期不能还款,则该摩托车即归乙所有。合同签订后,甲即将摩托车交付乙占有。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即将摩托车推出自己使用。使用中,因不慎致使摩托车部分零件损坏,遂将车交付丙修理。丙修理后,因乙认为修理费不合理,拒绝交付修理费,摩托车被丙留置。在丙占有期间,因修理铺被盗,摩托车被偷走,案件至今未破。就此,当事人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该车的损失应由甲承担,因甲为车的所有权人
B、该车的损失应由乙承担,因乙为车的所有权人
C、该车的损失应由丙承担,因在丙占有期间被盗
D、该车的损失应由乙承担,因乙为有过错的质权人

答案A

解析 甲、乙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并交付质物,质权有效成立。但依《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双方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乙并不成为车的所有权人,故B选项错误。因乙拒不支付修理费,丙依法可主张留置权,故丙留置该车为合法行为。在丙占有期间,车因发生被盗而灭失,丙不存在过错,故不应由其承担责任,C选项错误。对于质物的风险负担,应由所有权人承担。但依《担保法解释》第93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擅自使用摩托车,并致使车辆损坏,在丙修理之后,乙又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应承担摩托车损坏的赔偿责任,但摩托车被盗与该损坏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承担摩托车被盗的责任。故D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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