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音,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2011年分

admin2014-08-28  26

问题 《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音,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2011年分析69)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入罪”?何为“出罪”?
    (2)唐律关于司法官员“出入人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3)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

选项

答案(1) “入罪”,是指不应判刑而判刑,或者轻罪重判;“出罪”是指应当判刑而不判刑,或者重罪轻判。 (2)唐律关于司法官员“出入人罪”的处罚原则,若故出人人罪,采取反坐原则;若失出入人罪的,在故出人人罪的基础上减轻处罚。 (3)该条是要求法官严格依法断罪,以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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