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预谋抢劫乙,到乙租住的地方,发现有客人在,遂放弃了。甲的行为属于( )。

admin2017-02-20  15

问题 甲预谋抢劫乙,到乙租住的地方,发现有客人在,遂放弃了。甲的行为属于(     )。

选项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预备阶段的中止
D、实行阶段的中止

答案C

解析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了两种类型的犯罪中止,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题干中甲到到乙租住的地方属于犯罪预备,甲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了犯罪,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因此,本题选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Ma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政法题库地方公务员分类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