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甲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预售商品房,并依法办理了预告登记。4月,商品房通过竣工验收。5月,乙公司以更高的价格将该商品房卖给丙,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同月,甲得知乙公司出卖商品房后向法院起诉,不同意乙公司出售商品房。则( )。

admin2020-12-30  35

问题 2016年3月,甲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预售商品房,并依法办理了预告登记。4月,商品房通过竣工验收。5月,乙公司以更高的价格将该商品房卖给丙,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同月,甲得知乙公司出卖商品房后向法院起诉,不同意乙公司出售商品房。则(    )。

选项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B、甲只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预告登记失效
D、甲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一房二卖的,只要办理了预告登记,《物权法》确认第一个买卖合同有效,出卖人有义务为第一个买受人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第二个买卖合同无效,第二个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总之,D项正确。本题表述中,甲并未放弃债权,且只要求法院确认物权,故不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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