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已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18题)

admin2015-05-08  32

问题 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已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18题)

选项 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C、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

答案D

解析 根据原邮电部的相关规定,退回的信函要退回原寄件人。只有原寄件人也找不到的,才可以不退回。对于这种无法退回的信件,也不能直接卖到废品收购站去,因为可能泄露寄件人或者收件人的隐私,应当做销毁处理。所以,退回的信函仍然属于信函。甲作为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卖给废品收购站的行为,侵犯了原寄件人对自己的信函拥有的退回的权利,属于毁弃邮件。故选项D是正确的。注意毁弃并不是一定要直接扔到垃圾堆里,卖到废品收购站也算毁弃。甲将所得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首先,信函不是邮局的公共财物:其次,这个数额也仅有200元,也不可能构成贪污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通常不是邮政工作人员犯的,而是收信人、寄信人的家长、亲属、同事等。这些人开拆邮件、毁弃邮件是为了偷看信件内容或者阻止特定的人通信,所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甲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本罪。
    陷阱点拨:很多考生不知道退回的信函的性质。大家结合日常生活想想,如果我们的信被退回,邮局应当怎么做?能否直接扔掉?显然不能。它应当退还给我们。这就说明这种信函不是普通的财物,毁弃这种邮件的,应当按毁弃邮件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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