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涉嫌为境外机构提供国家秘密,被侦察机关查获后逮捕。在逮捕后次日,李某聘请其表兄李扬(某新闻单位记者,不具律师执业资格)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李扬在会见李某后,向侦察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侦察机关以不宜取保候审为由,未予同意。案件侦

admin2014-02-27  32

问题 李某系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涉嫌为境外机构提供国家秘密,被侦察机关查获后逮捕。在逮捕后次日,李某聘请其表兄李扬(某新闻单位记者,不具律师执业资格)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李扬在会见李某后,向侦察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侦察机关以不宜取保候审为由,未予同意。案件侦察终结后,移送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李某委托李扬担任自己的辩护人,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遂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择日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处李某3年有期徒刑。判决下达后次日,李扬自行决定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诉、抗诉。二审经过审判,驳回了上诉、抗诉,维持原判。请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A、在侦察机关对李某立案后,有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B、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C、不用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D、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

答案A,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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