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因与某乙不和,而将某乙与某丙同居怀孕的事实揭发,则某甲侵犯了某乙的( )。

admin2014-02-18  23

问题 某甲因与某乙不和,而将某乙与某丙同居怀孕的事实揭发,则某甲侵犯了某乙的(    )。

选项 A、贞操权
B、且隐私权
C、名誉权
D、尊严权

答案2

解析 考查要点是隐私权的认定。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隐私依法不受他人侵犯的人格权利。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使用权四项。这四项内容量化到实际生活中,就是;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权利人身体上的缺陷;不得占有、阅知权利人私生活信息的物质载体,如翻阅他人的日记本、存折等;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加以披露,有权禁止他人窃听、查阅个人通讯秘密等。本题中,某甲将某乙与他人同居而怀孕的事实予以揭发,实际上侵犯了个人生活信息秘密权,构成了对某乙隐私权的侵犯。由此, B项是正确答案。贞操权是指以公民就保持其性纯洁良好品行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贞操权是以人的贞操为客体,贞操权是以人的性的利盎为内容的,但并非所有有关性的内容都属于贞操权的内容。本题侵犯的是隐私,而不是贞操。因此,排除A项。名誉权和隐私权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侵犯名誉权所涉及的内容都是虚构的,而侵犯隐私权的内容则是真实的,可见,排除C项。尊严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属于一般人格权,而不是具体人格权,因此,对于个案所涉及的案件性质,不能依尊严权对其加以判断,换言之,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选项时,一般不要选该选项。可见,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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