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未满18周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至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马某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同意后宣布延期审理。在重新开庭后,马某再次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再次要求重新委托辩护人,则合议庭应当作出下列哪项处理?

admin2012-09-10  18

问题 马某(未满18周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至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马某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同意后宣布延期审理。在重新开庭后,马某再次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再次要求重新委托辩护人,则合议庭应当作出下列哪项处理?

选项 A、马某确实有正当理由拒绝辩护的,法院应当同意其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请求,再次宣布延期审理
B、马某确实有正当理由拒绝辩护的,法院应当同意其拒绝辩护的请求,但马某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只能自行辩护
C、马某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辩护的,法院应当拒绝其请求
D、不论马某有无正当理由,法院都应当不予准许

答案8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宜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宜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得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不予准许。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Ia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