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某、王某分别出资14万元、16万元和70万元成立了一家专门从事水产品加工制造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李某和张某的出资为现金,王某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公司的经营极为红火,而原有的投资已经不能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刘某的现金出资20万元。后来由于竞争

admin2022-01-27  19

问题 李某、张某、王某分别出资14万元、16万元和70万元成立了一家专门从事水产品加工制造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李某和张某的出资为现金,王某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公司的经营极为红火,而原有的投资已经不能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刘某的现金出资20万元。后来由于竞争加剧,导致企业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35万元。又查明,王某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2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王某以其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15万元)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足
B、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7万元,张某承担8万元
C、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张某和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8

解析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刘某是公司成立后成为股东的,应此不必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本题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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