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某县计生委认定蔡某违反规定生育第二胎,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35000元。蔡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经复议,县政府决定维持计生委的决定,并在征收数额中补充列入2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蔡某认为复议决定错误,遂向法院起诉。

admin2014-02-26  23

问题 (2011年)某县计生委认定蔡某违反规定生育第二胎,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35000元。蔡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经复议,县政府决定维持计生委的决定,并在征收数额中补充列入2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蔡某认为复议决定错误,遂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诉讼被告、管辖法院以及法院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被告应为县计生委
B、被告应为县政府
C、被告应为县计生委与县政府(共同被告)
D、此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法院应认定复议决定违法

答案B,D,E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被告、管辖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县政府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2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属于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被告为县政府,且不属于 “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故此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县政府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费用,作出了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故该复议决定违法。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H42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