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甲为报夺妻之恨想要杀死丙,为请好友乙帮忙便欺骗乙说,自己只是想教训教训丙。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乙只打击丙的大腿,并告诫甲不要下手太狠。由于甲一直猛击丙的头部,导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为报夺妻之恨想要杀死丙,为请好友乙帮忙便欺骗乙说,自己只是想教训教训丙。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乙只打击丙的大腿,并告诫甲不要下手太狠。由于甲一直猛击丙的头部,导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17-09-19
17
问题
甲为报夺妻之恨想要杀死丙,为请好友乙帮忙便欺骗乙说,自己只是想教训教训丙。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乙只打击丙的大腿,并告诫甲不要下手太狠。由于甲一直猛击丙的头部,导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者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者在故意伤害罪的限度内构成共同犯罪
C、由于“一人行为,全部负责”,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乙都应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
B
解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这包含两个条件:
(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
(2)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需要注意的是,法硕考试认为性质相同的故意仅需部分相同。甲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乙持故意伤害的故意,共同加害丙,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在故意伤害上具有共同的部分,因此二人在犯罪性质重合的限度,即故意伤害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由于故意杀人行为属于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过限行为,因此乙只在主客观相统一范围内对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甲则需要对故意杀人的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B选项正确。需注意,构成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之间罪名未必相同,例如行贿罪和受贿罪。考生需要了解常见的具有重合部分的一些犯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的限度内重合;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在强制猥亵罪的限度内重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罪的限度内重合。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EG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在我国,抵押权是()。
犯罪的()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可以免责的事由包括()。
甲乙结婚后不久乙怀孕。在乙怀孕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下列哪种情况下不得离婚?()
冯某将其所有的大卡车送至通达汽车修理厂修理,因冯某未依约定支付修理费,修理厂遂依法将该车留置,但未与冯某约定留置汽车后支付修理费的期间。根据物权法规定,修理厂在实现其留置权前应当给冯某支付修理费的期间为()。(2012年单选28)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的儿子张小某将货物交付给李某。张小某在送货途中与刘某驾驶的卡车相撞,货物损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是()。
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促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
甲将一批货物存放于乙的仓库,提货时发现部分货物丢失。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随机试题
治疗室性心律失常的首选药物是:
膀胱结石的声像图特征,不包括
A、合理用药的目的之一B、保证合理用药的主要措施之一C、合理用药的基本原则D、不合理用药的主要表现之一E、不合理用药的后果之一长期用大量激素类药物治疗炎症,引发糖尿病属于
通常把城市近地面温度比郊区高的现象称为()。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行政部门如处以罚款,应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的标准计算。
甲公司和乙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相同,甲公司和乙公司2014年至2015年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内部交易或事项如下:资料一:2014年度资料①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8400万元自非关联方购入乙公司80%有表决权的股份。交易前,甲公司不持有乙
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资产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同时变动的是( )。
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人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Evenaftershe’dretiredfromwork,shekeptupherhabitualpracticeofrisingatthe______ofdaw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