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件1中,A公司的分包过程是否妥当?为什么? 在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admin2008-01-15  37

问题 在事件1中,A公司的分包过程是否妥当?为什么?
在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妥当,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工程暂停令》应签发给A公司项目组,因B公司项目组和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或B公司只是A公司的分包单位)。 显然总监理工程师知道违规操作已经造成了质量隐患,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首先要做的事情是签发《工程暂停令》。

解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在目前信息工程建设环境下,监理在项目中的地位一般是通过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要求承建单位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理来确定的。在分包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只要对承建单位监理到位即可。没有必要要求承建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的地位。因此监理也无权直接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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