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3日,海淀区赵某在丰台区北京市某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西城区钱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赵某租赁位于丰台某地门面房80平方米,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是2年,月租金8000元,季付。合同签订后,赵某向钱某支付了首次房租32000元

admin2013-05-03  25

问题 2011年7月23日,海淀区赵某在丰台区北京市某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西城区钱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赵某租赁位于丰台某地门面房80平方米,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是2年,月租金8000元,季付。合同签订后,赵某向钱某支付了首次房租32000元,并向北京广源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费用6000元。赵某同日人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8月24日,乙公司告知赵某,其正在使用的房屋归丙公司所有, 2011年5月1日,丙公司已经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丙公司的房屋,租期为10年,且有合同为证。现要求赵某立即腾退房屋。
问题:
赵某若起诉,应以谁为被告?

选项

答案应当以钱某和北京广源房屋中介公司为共同被告。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为钱某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为被告;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北京某房屋中介公司未尽审查职责,未向赵某如实报告房屋状况,应当承担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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