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二第38题)

admin2016-07-01  36

问题 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二第38题)

选项 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
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这一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本题中,生效判决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其同级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选项ABC正确。
    选项D中的“省检察院”是作出生效判决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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