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2017年1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与A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年,设备不含税租赁费为每年30万元,每年1月5日支付当年的租赁费用,该租赁设备系20

admin2018-05-25  31

问题 甲公司为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2017年1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与A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年,设备不含税租赁费为每年30万元,每年1月5日支付当年的租赁费用,该租赁设备系2012年购入。
    (2)与B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将其电信设备融资租赁给B公司,租赁期限10年,设备租赁费为每年120万元,每年1月5日支付当年的租赁费用,租赁期结束后该设备归B公司所有。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甲公司应如何纳税(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选项

答案①与A公司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 属于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每年1月5日收到全年租金时缴纳增值税,并缴纳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②与B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该公司为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缴纳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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