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以后发生纠纷既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后来刘某无力还债,经张某同意后将债务转让给刘某的侄子刘二。因为刘二不按期偿还债务,张某申请仲裁。仲裁庭开庭仲裁的过程中,刘二提出该仲裁协议无效,该案应当由法院管辖。关于本案

admin2013-12-28  22

问题 张某与刘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以后发生纠纷既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后来刘某无力还债,经张某同意后将债务转让给刘某的侄子刘二。因为刘二不按期偿还债务,张某申请仲裁。仲裁庭开庭仲裁的过程中,刘二提出该仲裁协议无效,该案应当由法院管辖。关于本案仲裁协议效力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本案中,仲裁协议中的既可以由仲裁庭仲裁又可以由法院管辖的约定是当然无效的
B、张某与刘某的仲裁协议对刘二来说并无任何约束力
C、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仲裁庭可以继续仲裁
D、因为刘二提出了异议,所以仲裁协议无效

答案1,2,8

解析 本题考查了仲裁协议的效力。新出台的仲裁法解释对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的规定较以往的仲裁法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动,请考生一定注意对比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约定既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又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如果一方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后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有效,这是该条规定的一个例外。A选项中的说法没有考虑这个例外,是不正确的。同时,《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从本案的情形可以判断出,在债务转让时当事人之间并无关于仲裁协议的任何特殊约定,所以说张某与刘某之间的仲裁协议也随着债务转让而变成张某与刘二之间的仲裁协议。本案中,张某申请仲裁后,刘二是在仲裁庭开庭仲裁的过程中而非开庭前提出异议,所以仲裁协议是有效的,仲裁庭应当继续仲裁。B、D选项不正确,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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