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9日,县公安局以甲偷开乙的轿车为由,向其送达1,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书。甲不服,于同月19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8日,复议机关同意甲撤回复议申请。6月20日,甲就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100

admin2017-03-01  31

问题 2006年5月9日,县公安局以甲偷开乙的轿车为由,向其送达1,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书。甲不服,于同月19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8日,复议机关同意甲撤回复议申请。6月20日,甲就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100)

选项 A、对甲偷开的轿车县公安局可以扣押
B、如甲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
C、甲逾期不缴纳1,000元罚款,县公安局可以每日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D、法院不应当受理甲的起诉

答案B,C

解析 选项A涉及公安机关的扣押权及其行使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l、2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本规定首先明确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扣押的情形,即“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而后又作出限制规定,即“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一些考生认为,本题中的情形符合扣押条件,不属于不得扣押的范围,因为乙的轿车现为甲所占有,不符合“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然而,这一认识并不正确,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其一,从该条规定赋予公安机关扣押权的立法目的分析,上述规定既体现了保证治安工作顺利进行又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平衡,对不得扣押的规定即是后一方面的保证。在财产所有人明确或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情况下予以登记即可。其二,综合分析第89条的规定,就可以看出这里的“合法占有”指财产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明确。本条第3款的规定清楚说明了这一点。“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其中,“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的规定,与上述规定旨趣相同。这意味着对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明确的情况下,予以登记即可,无须扣押;在财产合法所有人不明确或无法确定时,可以先扣押,一旦确定后就应立即退还。本题已明确指出轿车为乙所有,财产的所有人明确,公安机关无须扣押。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选项B的说法完全符合此规定,故是正确的。选项C涉及治安管理处罚中罚款的强制执行问题。对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作出规定。正因为此,一些考生认为选项C是错误的。然而,这些考生忽视了作为行政处罚基本法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5l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规定第1项赋予所有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一项采取间接强制执行的措施,即“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公安机关也不例外。值得注意的是,表面上百分之三“罚款”也是行政处罚,但其本质是执行罚,属于滞纳金。选项D涉及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集中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与起诉期限。本题中,甲是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些考生认为,此种情形下甲丧失了诉权,法院应不予受理。然而,这一理解是错误的。《行诉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题中,被诉的行政行为是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治安处罚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实行当事人自由选择制度,法院是否受理取决于甲的起诉是否还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起诉期限作出规定,因此甲直接起诉期限应为3个月。公安机关向甲送达罚款决定的日期是2006年5月9日,甲向法院起诉的时间是2006年6月20日,仍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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