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案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9-01-22  14

问题 关于分案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
B、收到原申请的驳回决定后提出的分案申请均应被视为未提出
C、分案申请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保护不同的技术方案
D、分案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答案A,C,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故A选项正确。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节“分案申请”中规定,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申请人收到原申请的驳回决定后提出的分案申请,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驳回决定尚未生效的情况下,申请人仍然可以提出分案申请,故B选项错误。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六章第3.2节“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中规定,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根据上述规定可知,C选项正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该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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