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9年4月1日签订一份标的额为42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乙公司应当于2009年4月20日向买受人甲公司交付6台机器设备,甲公司于2009年7月 1日付款,在甲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之前,乙公司保留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200

admin2013-06-17  29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9年4月1日签订一份标的额为42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乙公司应当于2009年4月20日向买受人甲公司交付6台机器设备,甲公司于2009年7月 1日付款,在甲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之前,乙公司保留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2009年4月20日,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交付了 6台机器设备。甲公司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发生了以下事项:
   (1) 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将其中的一台机器设备作价8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A公司,甲公司将机器设备交付给了A公司,但A公司尚未付款。
   (2) 2009年5月10日,甲公司的两台机器设备被B公司侵占。2009年6月1日,其中的一台机器设备遭雷击灭失,获得保险金50万元。 2009年6月5日,甲公司要求B公司返还剩下的一台机器设备,同时要求B公司将遭雷击灭失的机器设备所获得的保险金50万元返还给甲公司,并赔偿甲公司20万元的经济损失。
   (3) 2009年6月1日,甲公司将其中的一台机器设备质押给不知情的债权人C公司。双方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甲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该机器设备归C公司所有。
   (4) 2009年6月10日,  甲公司将其中的一台机器设备交由D修理厂修理,6月20日,债务人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2万元的修理费,D修理厂对该机器设备行使了留置权。D修理厂提出,如果甲公司在2009年7月1日之前仍不能支付2万元的修理费,则将该机器设备拍卖、变卖。
   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3) 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甲公司以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机器设备出质,C公司能否取得质押?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质押合同部分无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否则,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②C公司善意取得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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