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刘家从村委会承包了A地块,承包期限为1998年至2028年。同年2月10日,刘家为取水方便,与承包相邻B地块的李家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刘家可以从李家的B地块取水。2月12日,刘家取水时遭李家以地役权未经登记为由拒绝。 2019年5月1日,刘家与

admin2021-10-25  36

问题 1998年,刘家从村委会承包了A地块,承包期限为1998年至2028年。同年2月10日,刘家为取水方便,与承包相邻B地块的李家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刘家可以从李家的B地块取水。2月12日,刘家取水时遭李家以地役权未经登记为由拒绝。
2019年5月1日,刘家与同村赵家约定,以每年500元的价格将A地块转包给赵家,转包期限为2019年至2030年。5月5日,张家表示愿意以每年750元的价格承包,刘家当即与张家签订了转包合同,并交付了A地块。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2020一法专一38)
赵家是否有权请求张家返还A地块?

选项

答案赵家无权要求张家返还A地块。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赵家与刘家签订了转包合同,也就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但是没有申请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5月5日,张家表示愿意以每年750元的价格承包,刘家当即与张家签订了转包合同,并交付了A地块。没有明确张家是否知情,应认定为是不知情的第三人,故赵家无权要求张家返还A地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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