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 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 3月

admin2018-11-12  30

问题 A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
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
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3月30日,E公司在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
4月1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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