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的区别。(西南政法2010年研)

admin2014-12-08  21

问题 简述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的区别。(西南政法2010年研)

选项

答案(1)阅卷权、会见权方面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据此可知,在阅卷权和会见权方面两者的区别主要是:辩护律师行使以上两项权利不需要经过许可,其他辩护人要行使上述两项权利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 (2)调查取证方面的区别 在调查取证权方面,《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据此,辩护律师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而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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