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

admin2014-02-08  37

问题 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20题)

选项 A、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答案D

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第131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可知,无因管理成立具有以下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题中,刘某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在联系不上刘某家人的情况下,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管理行为没有法定原因,故刁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无因管理的上述规定,无因管理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成立一定债权债务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具有请求偿还必要费用以及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没有报酬请求权。而管理人对本人也负有一定义务,即适当管理的义务,为本人利益计算报告的义务以及交付管理所得的义务。本题中,刁某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该5万元应属于本人刘某所有,刁某负有交付管理所得的义务,并非管理人刁某所得,因此不属于不当得利,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5万元获益中,扣除刁某管理行为的必要费用即刁某为办理后事花费的1万元、摘卖西瓜的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花费的5000元后,刁某应当返还刘某家人3.5万元。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没有报酬请求权,刁某无权要求刘某家人支付5000元劳务费,据此选项D正确,选项B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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