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犯投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关于其刑罚执行,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4-02-18  41

问题 李某因犯投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关于其刑罚执行,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李某的主刑执行10年后被假释时,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自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B、李某的无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被减为有期徒刑12年时,则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应从终身减至12年
C、因为李某被判无期徒刑,所以无论如何,其政治权利的剥夺也是终身的
D、实际执行过程中,无论如何,李某的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在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可见李某所被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可能是终身,但如果其主刑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则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应随之缩短,即在3年以上10年内确定,所以无论如何,李某的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故D项正确,而C项错误就在于没有考虑到减刑问题,而B项虽然考虑到减刑问题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范围说明有错误。本题的前3个选项有一定的干扰性,A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可见有假释情形则不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至于其他两个选项的错误见上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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