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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
admin
2017-06-13
19
问题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卷一—97,任)
选项
A、“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通过时的权利和义务与在丁国领海的无害通过相同
B、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
C、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对“潇湘"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
D、“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毗连区制度。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这个区域称为毗连区。毗连区主要法律制度如下:
(1)划界: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沿海国权利: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2)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
(3)法律性质:
①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
②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在国家设立专属经济区后,毗连区首先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但由于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实施上述方面的管制权,毗连区又是就此有别于专属经济区其他部分的特殊区域。
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梅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可以是为了驶入驶出内水的航行,也可以仅是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其主要要点如下:
(1)无害通过的条件和法律后果三个条件:
①仅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浮出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②必须对沿海国无害。一般下列行为被认为是有害的:武装演习、收集情报、起落飞机、污染行为以及捕鱼活动等。
③通过须连续不断。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二是仅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一个结果:外国船舶可以不经沿海国许可而通过其领海。
(2)无害通过权的保障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享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得对此进行妨碍。国家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而收取费用,不应对各国船舶采取歧视.不得采取实际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对航行的危险情况应予公布。
国家可以对无害通过权进行管理和规范。有的国家(如我国)就规定政府公务船舶和军舰不享有无害通过权。国家可以出于安全的需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特定的水域暂停无害通过。
无害通过权是外国船舶在沿海国领海上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而船舶通过毗连区的权利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故A项错误。
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的进行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据此,丁国既不能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也不能在毗连区内对“潇湘”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故B、C两项错误。
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①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②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故I)项正确。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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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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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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