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

admin2013-06-09  22

问题 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选项

答案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第二买受人丙公司承担风险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44条规定,本案中,原买受人(第二出卖人)甲公司与第二买受人丙公司于3月13日订立买卖该批运输在途的A型微波炉,根据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运输在途标的物(微波炉)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因而应由丙公司承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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