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公司研发部门技术人员A按公司安排开发一项商业秘密,用于甲公司生产的制鞋机中,甲公司生产的制鞋机因此在华东地区长期销路很好,市场影响大,知名度很高,有时甚至缺货。乙公司也生产制鞋机,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销路不好,乙公司号召员工献计献策,以打开产品销路。

admin2015-10-20  36

问题 某市甲公司研发部门技术人员A按公司安排开发一项商业秘密,用于甲公司生产的制鞋机中,甲公司生产的制鞋机因此在华东地区长期销路很好,市场影响大,知名度很高,有时甚至缺货。乙公司也生产制鞋机,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销路不好,乙公司号召员工献计献策,以打开产品销路。
乙公司生产销售制鞋机时,不得采用甲公司生产销售的制鞋机所特有的(    )。

选项 A、形状
B、包装
C、装潢
D、名誉

答案B,C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题的表述可知,甲公司的制鞋机应认定为某城市的知名商品,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同处于某城市,故乙公司不得在生产销售同类商品制鞋机时,擅自使用甲公司销售的制鞋机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故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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