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项目于2010年5月组织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编制,审查办法为合格制,为保证潜在投标人的信誉及履约能力,特别要求投标人应提供本省境内1年以上企业完税证明,近1年内在省内无任何招

admin2012-07-29  30

问题 某建设项目于2010年5月组织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编制,审查办法为合格制,为保证潜在投标人的信誉及履约能力,特别要求投标人应提供本省境内1年以上企业完税证明,近1年内在省内无任何招投标违法犯罪行为。
    招标人共收到2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进行了初步审查后,组建了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代表1人,招标代理机构1人,经济、技术专家3人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进行详细审查的过程中发现:
    潜在投标人A的资格预审文件忘记加盖单位公章,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征求其他全部潜在投标人意见后,允许A事后补盖公章。
    潜在投标人B同时是潜在联合体投标人D的1个成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遂要求B、D对此事说明,最终B主动退出了资格审查。
    潜在投标人C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已过,遂要求C提交原件复核。C随后提交了新申请的营业执照后通过评审。
    通过初步审查与详细审查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所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了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问题】
    指出资格审查工作的不妥之处,并逐一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资格审查工作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要求提供本省境内1年以上企业完税证明不妥。理由:本质为省内、省外企业区别对待,以不舍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2)要求近1年内在省内无任何招投标违法犯罪行为不妥。理由:应为3年,且不限于本省范围内。 (3)招标人进行初步审查后才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不妥。理由: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后,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4)允许C提交新申请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对其的评审不妥。理由:资格申请文件应在截止时间前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评审时遇有不明确的地方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澄清、说明,但不得允许其对原提交的资格申请文件作实质性改变。本案例中提交新申请的营业执照已经构成了实质性改变。 (5)将通过评审的潜在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最终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妥。理由: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评审方法,不应在评审过程中再改变评审方法。

解析 本案例主要考查资格审查的不妥之处。
    资格审查可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投标法》第18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评审方法采取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采用合格制的资格预审方法的,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为资格预审合格人。对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方法的,如果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资格预审文件事先规定数量的,均为资格预审合格人,不再进行评分;如果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超过资格预审文件事先规定数量的,应对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进行评分,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事先规定数量,按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确定规定数量的资格预审合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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