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电脑与编程》杂志上看到张某发表的一组程序,颇为欣赏,就复印了一百份作为程序设计辅导材料发给了学生。李某又将这组程序逐段加以评析,写成评论文章后投到《电脑编程技巧》杂志上发表。李某的行为(11)。

admin2009-02-01  35

问题 李某在《电脑与编程》杂志上看到张某发表的一组程序,颇为欣赏,就复印了一百份作为程序设计辅导材料发给了学生。李某又将这组程序逐段加以评析,写成评论文章后投到《电脑编程技巧》杂志上发表。李某的行为(11)。

选项 A、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为其未经许可,擅自复印张某的程序
B、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为在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发表的程序
C、不侵犯张某的著作权,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D、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为其擅自复印,又在其发表的文章中全文引用了张某的程序

答案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一件已有的作品,利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演绎方式而创作的派生作品称之为演绎作品。演绎是一种创作,因而演绎作品是一种新创作的作品。演绎作者对其演绎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本题中李某将《电脑与编程》杂志上看到张某发表的一组程序逐段加以评析,写成评论文章后投到《电脑编程技巧》杂志上发表,故李某的“评论文章”属于演绎作品,其行为不侵犯张某的著作权,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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