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南海市税务部门在对江华家具厂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江华家具厂2008年4月份发生以下事项: (1) 会计A因公受伤,在家休病假3个月。由于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B兼任A的会计工作,主要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又因为出纳B一人

admin2010-01-18  30

问题 2009年5月,南海市税务部门在对江华家具厂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江华家具厂2008年4月份发生以下事项:
(1) 会计A因公受伤,在家休病假3个月。由于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B兼任A的会计工作,主要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又因为出纳B一人做两个人的工作忙不过来,此时,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弟弟刚刚大学毕业,并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财务负责人决定让自己的弟弟C来帮忙,工作的主要职责是日常现金收支的记账等出纳的工作。
(2) 处理生产家具剩余的边角余料,取得收入(含增值税)1500元。公司授意出纳李某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
(3) 发生一笔销售退回业务,扣减当月销项税额1100万元。据查,该销售退回的家具系3月5日销售的,当日向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2500万元;4月7日,因该批家具质量问题,对方全部退货;5月3日,收到购买方退还的该笔销售退回家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将生产的三屉柜100个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没有进行相关缴纳增值税核算账务处理。该三屉柜销售单价(含增值税)为351元。
(5) 从库房领出外购木材一批用于新建厂房,价款(不含增值税)为2761万元,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69.37元,该进项税额已在4月份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知,江华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 江华公司让出纳B兼任A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财务主管让其弟弟做出纳工作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 江华公司对处理边角余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如不符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江华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 江华公司4月份扣减销项税额1100万元是否符合我国税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 江华公司将自己生产的100个三屉柜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简要说明理由。
(5) 江华公司将外购木材用于新建公司厂房,其进项税额在4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 江华公司让出纳B兼任会计A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我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财务主管让其弟弟做出纳工作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此外,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此,虽然财务主管的弟弟大学毕业,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仍然不能担任该公司的出纳工作。 (2) 江华公司对处理边角余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江华公司4月份扣减销项税额1100万元不符合我国税法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销售方在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该公司4月份没收到购买方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从4月份扣减销售退回的销项税额。 (4) 江华公司将生产的100个三屉柜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5) 江华公司对外购买的木材用于新建公司厂房,其进项税额在4月份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做法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应税项目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新建建筑物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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