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从宪法学的角度谈谈你对司法制度改革的看法。

admin2016-09-14  29

问题 试从宪法学的角度谈谈你对司法制度改革的看法。

选项

答案当前,司法改革是我国法学界理论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改革的一项中心任务。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国家权力的性质作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是不存在的。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它们行使的是一种集合性的不可分割的国家权力,包括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职能。因此,要准确地把握我国法学界目前正在热心探讨的“司法改革”、“司法独立”的理论问题,必须将分析问题的视角落实到人民代表大会体制内来进行。 在处理人大监督和司法审判自主之间的关系,应当极力避免将人大在对司法中的监督作用与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享有独立的不受干涉的权力对立起来的现象和观点的出现。根据司法活动固有的特征,将人大的司法职能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司法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保障的司法活动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中的重要作用。 建立宪法审判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基本方向。宪法审判制度是公正的司法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现代司法要求诉权具有开放性,允许一切普通司法制度解决不了的法律问题都应当在宪法审判制度中找到最终的法律救济途径。从诉权的无限性来看,只要是现行的司法制度无法处理的诉,都应当获得制度上的终极性的保障,这就是宪法诉讼的范畴。现代司法制度应当为人权保障提供绝对的法律保障机制。宪法审判是现代宪政的基础。 目前,在我国三大普通司法审判制度下,存在着大量的无法由普通司法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案件,如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争权、国家机关就履行职责的行为遭到新闻舆论的批评对新闻单位提起名誉权诉讼、公民无故被剥夺选举权、依据没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而产生的法规侵犯公民权利等等,这些案件目前只能处于不可诉的状态或者是无法妥善处置。结果,在实践中,就产生了对国家权力机关介入审判活动的呼声。但是,由于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并没有建立起很好地实施宪法的法律机制,结果就出现了国家权力机关以普通的司法手段监督审判机关审判活动的弊病的出现。 从法治原则出发,人大的个案监督应该是宪法审判意义上的,而不是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面目出现。因为如果承认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也属于司法机关,那么,由人大产生“一府两院”的国家组织体制就缺少实质性的意义。而如果人大所进行的个案监督,仅仅立足于对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进行更正,这就会产生人大是否比最高的司法机关具有更强的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问题。很显然,对于一个缺少司法业务专门训练的代表机关来说,要证明人大比最高审判机关更容易维护法治原则在法律上是非常困难的。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对个案产生的法律问题是否合宪进行审查,这是一种法律监督,合宪性的监督,而不是用人大的代表性来证明个案监督更能够适应法治原则的要求。从人大监督是合宪性监督的意义上来看,个案监督实质上具有了宪法审判的职能。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没有从宪法审判的角度入手,结果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人大为了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竟然成立了司法案件监审团,严重地妨碍了司法独立。 有鉴于此,必须在我国建立宪法审判制度,也就是说。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应当跳出狭义改革的怪圈,引进法律违宪审查的概念,保证司法审判制度自身逻辑的完整性。 参照国外宪法审判制度的特点,当前,在我国建立的宪法审判制度首先应当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负责对最高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所依据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作出裁决。这种裁决制度应当以利害关系的申请为前提。另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当扩大宪法委员会的法律功能,赋予宪法委员会保障宪法实施的职权。由此来保障宪法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确定性、解决权限之争、解决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如果上述应当通过宪法审判制度来解决的法律问题在现有的司法制度框架内没有解决的途径,那么,纵然目前所倡导的司法改革措施再周全,也不可能跳出传统改革的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法》第99条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这一规定意义非同小可。它从制度上保证了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侵犯,即便是立法活动,也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能随意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任意而为。它表明,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依据宪法规定而产生的各种国家权力与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各种权利具有平等的宪法地位,公民权利真正地具有了依据宪法规定对抗违法行使的国家权力的作用,有效地防止了国家机关在宪法面前获得超越于公民权利的特权。 目前,我们需要进一步构建的司法制度就是如何使各级人大常委会具有实质性地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一条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司法改革的手段来促进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使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所进行的个案监督从全面介入向合法性和合宪性监督过渡。各级人大应当学会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的法律效力,在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合宪性的过程中逐步理顺我国国家权力运行体制,强化司法在保障人权中的法律地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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