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0年4月10日在厦门履行合同。2010年4月10日,甲公司依约交货后,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admin2016-01-18  33

问题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0年4月10日在厦门履行合同。2010年4月10日,甲公司依约交货后,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

选项 A、2011年4月1日
B、2011年4月10日
C、2012年4月1日
D、2012年4月10日

答案D

解析 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为2010年4月11日~201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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