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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将某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某丙见某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甲和丙的行为属于( )。
某甲将某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某丙见某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甲和丙的行为属于( )。
admin
2014-05-11
25
问题
某甲将某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某丙见某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甲和丙的行为属于( )。
选项
A、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B、非共同犯罪
C、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
D、任意共同犯罪
答案
B
解析
《刑法》第25条第l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此二人既无共同犯罪故意也无共同的犯罪行为,两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在复习过程中,还应该注意两点:(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注意交通肇事罪解释中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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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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