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投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聘用乙负责该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并约定乙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的金额超过10000元需要经甲的书面同意。后乙在某次商品交易会上以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价值15000元的买卖合同,且未告知丙甲对其的职权限制。甲得知后

admin2013-02-05  31

问题 甲投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聘用乙负责该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并约定乙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的金额超过10000元需要经甲的书面同意。后乙在某次商品交易会上以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价值15000元的买卖合同,且未告知丙甲对其的职权限制。甲得知后,以乙超越其职权限制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并拒绝承担丙由此而遭受的2000元经济损失。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丙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承担?

选项

答案(1)甲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本题甲对乙的职权限制,仅对乙本人有效,由于丙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合同应认定有效,甲不得拒绝履行合同。 (2)应先由个人独资企业向丙承担经济损失,然后由乙向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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