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987年4月20日出生),因于2004年2月21日抢劫便利店,被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5月提起公诉。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dmin2009-03-15  28

问题 甲(1987年4月20日出生),因于2004年2月21日抢劫便利店,被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5月提起公诉。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如果审判长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决定对本案公开审理
B、人民法院如果公开审理本案,则整个法庭审理过程包括合议庭评议和宣判都应当公开
C、人民法院如果不公开审理本案,被告人甲的家属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D、人民法院如果不公开审理本案,书记员应当在审判人员就座以后宣布不公开审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4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本案中,甲在开庭审理时未满18周岁,如果确有必要公开审理,必须报该院院长批准,而不能由审判长自行决定。因此 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一律秘密进行。因此B项错误。《刑诉法解释》第122条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由此规定可知C项正确,应入选。《刑诉法解释》第126条规定: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可见,不公开审理的决定应当由审判长在宣布案由和案件当事人以后宣布,而不是由书记员在审判人员就座以后宣布。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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