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7年6月5日通过公开投标的方式获得甲市某商业中心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同年11月15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合同中约定2007年12月15日动工,但直到2009年1月,该房地产公司均未实现对该块地段的土地开发。 如果截止

admin2009-09-24  26

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7年6月5日通过公开投标的方式获得甲市某商业中心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同年11月15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合同中约定2007年12月15日动工,但直到2009年1月,该房地产公司均未实现对该块地段的土地开发。
如果截止到(    ),该房地产公司仍未履行合同,则甲市可无偿收回该地段的土地使用权。

选项 A、40132
B、40162
C、40497
D、40527

答案B

解析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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