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开发了一种新的印染技术,甲负责提供资金,乙负责提供设备,丙负责具体研究开发工作。如果三人未就开发成果申请专利的事宜作出约定,则该项新的印染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谁?

admin2007-04-02  34

问题 甲、乙、丙共同开发了一种新的印染技术,甲负责提供资金,乙负责提供设备,丙负责具体研究开发工作。如果三人未就开发成果申请专利的事宜作出约定,则该项新的印染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谁?

选项 A、甲
B、乙
C、丙
D、甲、乙、丙共同享有

答案C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本题而言,因为甲、乙、丙三人未就开发成果申请专利的事宜作出约定,所以判断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关键在于谁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本题中,甲仅提供资金,乙仅提供设备,他们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没有作出创造性贡献,所以不是完成发明的人,只有丙才是发明人,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丙,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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