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甲公司自乙公司购买500吨大豆,合同显示,甲公司须在3个月内支付25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4个月内分4批交付大豆,由乙公司负责运输。 2016年2月27日,乙公司运送第1批30吨大豆至甲公司所在地,但因甲公司暂无闲置仓库,要求

admin2018-06-23  32

问题 2016年2月,甲公司自乙公司购买500吨大豆,合同显示,甲公司须在3个月内支付25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4个月内分4批交付大豆,由乙公司负责运输。
    2016年2月27日,乙公司运送第1批30吨大豆至甲公司所在地,但因甲公司暂无闲置仓库,要求乙公司晚2天卸货。乙公司将该批大豆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提存当日,突降大雨,导致约有10吨大豆遭受不同程度损失,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016年3月15日,乙公司将第2批100吨大豆交付丙公司运输,但因丙公司途中遭遇山洪至火车脱轨,100吨大豆全部毁损。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返还2万元运费。2016年4月,乙公司证实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破产风险,遂通知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找到丁公司,丁公司以其价值1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债务设定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2016年4月,对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效力属于(    )。

选项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应提供甲公司履行义务困难的证据
E、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D

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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