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人人罪者,若人全罪,以全罪论。从轻人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人杖,从徒人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人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人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请运用中国法制史

admin2013-06-09  42

问题 《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人人罪者,若人全罪,以全罪论。从轻人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人杖,从徒人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人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人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唐律关于司法官员“出入人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选项

答案司法官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采取反坐的原则;属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等至五等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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