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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2014/3/65)
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2014/3/65)
admin
2021-05-28
25
问题
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2014/3/65)
选项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答案
B,C
解析
选项A错误:《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甲丙再婚时,丙与甲子小明形成继母子关系,但甲子小明20周岁,丙与小明并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选项B正确:小亮为丙的儿子,丙去世后,小亮为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遗产继承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甲作为丙生前的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选项D错误:《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甲、丙收养小光,但未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不成立。故小光不能成为其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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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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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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