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卷一第37题)下列哪些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admin2018-06-28  24

问题 (2015年卷一第37题)下列哪些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选项 A、帽子上的绢花造型设计
B、通电后才显示的霓虹灯的彩色图案
C、饼干的月牙形设计
D、餐巾扎成的玫瑰花形状

答案A,B,C

解析 A.C.《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关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选项A、C都符合该规定中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故选项A、C正确,符合题意。
    B.《专利审查指南2010》1-3-7.4“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且《专利审查指南2010》1-3-7.2“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中规定:“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然而,2014年3月12日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其中有“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一段第(11)项修改为:(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和“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1节第三段最后一句‘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的规定,根据修改后的规定,《专利审查指南2010》取消了对“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笼统规定,而将相应的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限定为“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此外,对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不再要求“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根据以上修改.选项B中通电后才显示的霓虹灯的彩色图案应当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故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D.《专利审查指南2010》1-3-7.1“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对比该项规定,选项D餐巾扎成的玫瑰花形状不是餐巾本身的常规形态,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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