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材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 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2.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的数字上

admin2015-12-30  30

问题 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材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 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2.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的数字上填涂。
3.请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在非指定位置作答或用铅笔作答的,成绩无效。   
4.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5.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在作答时,不得使用本人姓名,答题中凡出现本人姓名者作违纪处理。
6.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留在桌上,在考生座次表对应准考证号、姓名栏内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
给定材料
    1.黑熊被活体取胆汁的现象引起社会极大关注。有网民披露:“熊肚上有一道永远无法痊愈的刀口,一个瘘管直通熊的胆囊,外连一根透明的塑料软管,平时用一种黏性很强的敷料把软管和创面包扎起来,抽取胆汁时打开包扎,将针筒插入塑料软管。在抽吸墨绿色的胆汁时,熊张大嘴,两眼暴凸,肝区颤个不停。最要命的是,那针筒为了等候胆汁而时抽时停,熊的哀叫也就呈现一种间歇性的上滑颤音和下滑颤音……”
    在某医药协会2012年2月16日召开的媒体沟通会后,协会有关人士F关于“熊在无管引流过程中很舒服”的表述,已在网上广为流传。F一再表明:“如今活熊取胆是自体造管,无痛引流,并未对黑熊产生影响。”
    但世界保护动物协会项目协调员向记者表示,实际上从熊第一次做手术准备取胆起,对熊的疼痛的“虐待”就存在,因为手术对专业要求是相当高的,而目前并不知道手术的成功率、引发的疾病及并发症等数据。
    在一次相关研讨会上,某医科大学J教授介绍了人工熊胆的坎坷历程。此前,F曾表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替代品出现,更不能简单地根据功能主治用草药代替。”也有专家表示,熊胆没有替代品。但J教授介绍说,人工熊胆于1983年经卫生部批准立项,相继由某药科大学等单位共同承担。科研人员经过几十次配方选择,最终使人工熊胆的化学组成、理化性质、稳定性等均与优质天然熊胆一致,主要有效成分相同、含量接近,而且质量稳定。并由上海某医院完成了二期临床试验,结果显示:治疗急性扁桃体炎以及肝火亢盛型高血压,人工熊胆与天然熊胆的疗效无显著性差异。
    J教授说,到2007年,人工熊胆完成了研制、试验等全部工作,一直在等待国家批准。
    J教授还介绍说,“我们研制的人工熊胆的主要成分的含量和优质天然熊胆一致,且质量稳定”,而活熊取出的胆汁和优质天然熊胆相差甚远,因为引流熊的生活方式和饮食结构与真正的天然熊截然不同,引流熊的胆汁在肝肠循环不足,加之长期引流使引流口发生了生理变化,所以质量很不稳定。
    广州一家医院的丁医师日前表示,活熊取胆肯定有创伤,创口长期不愈合就容易发炎,而为避免发炎,多半会给熊使用抗生素,那么取胆制药的药效就因此会打折扣。亚洲动物基金会负责人则表示,在养熊场的黑熊胆汁中曾多次发现抗生素残留。
    此前,亚洲动物基金会中国区Z先生曾说,熊的取胆伤口常年不愈,且插入导管取胆时很难彻底消毒,所以熊的取胆口常常发炎溃疡,肝胆病变也十分常见,导致胆囊感染、肝脏感染甚至癌症,“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健康威胁”。
    有关某医药G公司“活熊取胆是保护中医”的借口,目前看来难以自圆其说。
    2月15日,有记者报道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资料显示,在G公司目前生产的熊胆产品中,除了“熊胆粉”和“熊胆胶囊”获得批号外,其他30多种产品均未获得熊胆药品或含熊胆药品批号,主要为熊胆茶、清甘茶等保健产品。不过,G公司还没有一种产品获得任何保健品批准字号。
    中国保健协会表示,尽管国内目前尚未取消活熊取胆,但其根本原则是“熊胆入药”,如果厂家并非把熊胆“入药”,而是挪作他用,毫无疑问应予以严格限制。
    亚洲动物基金会中国区对外事务总监也曾表示,以G公司的一款产品为例,仅仅3克熊胆粉被包装在50厘米见方的盒子里,包装得很豪华,售价也高达400多元9 66大部分的熊胆消费都是礼品消费,而不是药品消费。而这些礼品消费都是建立在黑熊的痛苦之上的。”G公司的这种做法,在全国医药行业具有某种普遍性。
    “活熊取胆汁存废”问题也引起了舆论界的热议。一种声音认为:很多人吃牛肉、吃羊肉,这比插管取胆残忍多了,活熊有义务为人服务。而另一种声音则认为:我们应该明白,人类不过是自然界中普通而年轻的物种,就像我们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一样,我们也不能随意作践自然、作践动物。对自然与生命以仁爱心对待,以敬畏心对待,这是人性要求的情操和素质,也是我们必须履行的义务。
    2.某大报2012年2月27日发表了一篇学者署名文章,内容概要如下:
    放在“熊胆入药以治病救人”的前提下探讨“黑熊在被取胆汁的过程中是不是舒服”这样一个颇有点小资情调的话题,好像迂阔得很:全球人口每天吃掉的动物难以计数,无论饲养还是屠宰,人类难道问过动物舒不舒服?哪个动物不愿意活得自由自在且顺乎自然地“终其天年”?但人不吃肉行吗?“君子远庖厨”不过是说“吃的人不杀、杀的人不吃”而已。
    当代西方环境伦理主张赋予一切生命体包括动物以平等的“伦理权利”,就像人类人人平等一样。这一“动物的平等伦理权利”的设想立意是高尚的,胸襟是开阔的,情怀是利他的,但其基本理论依据始终是成问题的。这一理念建立在生态平衡的概念之上:每一物种都在地球生态系统中有其地位,每一物种都是生态链中的重要一环,起着相互平衡的作用,而每个物种都是由个体组成的,所以,每一动物个体都有平等的伦理权利。
    如此论证看似严谨,实际上存在着不可克服的“伦理悖论”。因为在环环相扣的生态系统中,某个特定物种所履行的生态功能恰恰是或者给其他物种做食物,或者以其他物种为食物,所以物种的伦理权利应该建立在该物种的个体牺牲自己的基础之上。个体的牺牲往往构成了物种生存以及繁衍下去的基本前提。
将物种与个体的这层关系放到生活场景中来认识,就是说动物的伦理权利只是物种层面的权利,而不是个体层面的权利,保护物种不等于保护该物种的每一个个体。相反,人吃鸡越多,鸡这一物种繁衍得就越多。同样道理,支持活熊取胆汁的人士提出:“对一部分黑熊抽取胆汁,可以避免猎杀更多的野生黑熊;自从有了活熊取胆汁技术之后,野外黑熊种群增加,数量增多,所以此举客观上保护了黑熊物种。”对此说法,倒也不能完全斥之为狡辩。
    然而问题在于,站在环境伦理的立场上,即使动物个体“应该为种群作出牺牲”,也仍然享有自己的伦理权利。首先,在乱杀滥捕的情况下,个体的牺牲并不能换取种群的生存,此时,该物种中剩下的任一个体的生存都具有生态意义上的伦理地位,否则,动物伦理就变成了对生态重要性的“抽象肯定,具体否定”,保护生态也便名存实亡了。其次,在动物为其生态功能,比如供人食用、制作裘皮或者入药治病而牺牲的时候,个体的伦理权利表现为不应遭受无谓甚或无度的痛苦。
    中国传统饮食中诸如“鱼炸熟了,嘴还在动”和“活吃猴脑”之类不顾动物痛苦的“菜肴”在国人中日渐式微,说明基本的动物伦理观念已潜移默化地影响了国人,这是民族心智进步的表现。
    3.有网民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一女子用尖尖的高跟鞋鞋跟对一只小猫肆意践踏,手段极其残忍,这就是轰动一时的M县女子虐猫事件。“虐猫事件”一夜之间成为各大网站的热帖,评论成千上万,数天内席卷了国内几乎所有的主流媒体。
    网友们愤慨万分,对虐猫女子声讨谴责,誓言要揪出凶手。网上掀起“缉凶”狂潮,经过网友收集信息、搜索、排查,“疑犯”身份陆续曝光——除了虐猫女,M县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也参与了虐猫的拍摄过程。
    虐猫视频中关键人物被披露后,引起了M县的高度重视。县政府当即派出工作人员对虐猫事件当事人展开调查,并召开了紧急专题会议,纪检、宣传、检察、法制、监察、公安、文化等部门参加了会议,对虐猫事件调查处理情况作了汇报。
    从调查情况看,虐猫事件拍摄现场为M县一沿江风景区,参与者中有一名已经主动承认了事实。虽然参与者参与的原因、动机以及是否被其他组织引诱、利用还有待进一步查证,但此事在M县发生并有M县人参与,县政府对此表示愤慨、谴责和遗憾。“考虑到参与者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其行为与其从事的职业极不相称,所以,从即日起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立即停止其工作,接受调查。鉴于其中一名可能参与事件的嫌疑人不知去向,责成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采取多方面、有力度的措施,尽快取得联系,使其主动返回本单位,就本事件作出明确的解释。”有关部门汇报道。据称,在这次会议上,M县人民政府还对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细致研究,并向上级主管机关和法律权威部门请求协助,为今后对参与者进行处理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后责成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做出严肃公正的处理,给社会、媒体和网民一个满意的交代。
    4.法制报报道了某市H区暴发狂犬病疫情以及随后的处理情况。具体报道如下:进入3月以来,某市H区暴发狂犬病疫情,截至目前,有11人患狂犬病死亡,6200多人被狗咬伤,这些数字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随后,当地政府部门为控制疫情,捕杀了3万多只狗,遭到众多爱狗人士的激烈批评,使H区一度陷入“屠狗风波”的舆论漩涡。
    H区许多群众有养犬习惯。全区拥有各类犬37万多只,这意味着平均每10人就拥有一只狗。部分群众认识不足、管理不善,随意遗弃造成大量流浪犬,犬只随意流动是导致狂犬病疫情蔓延的主要原因。
    H区连续召开狂犬病防控紧急会议,指出狂犬病已严重危害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场为期30天的集中整治犬类活动在全区紧急开展。
    政府强调:所有犬只必须进行免疫并办理相关证件,一律实行拴养和圈养。严禁携犬进入商场、市场、学校、公园等公共场合,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强制捕杀。记者在政府发布的通告上看到如下条文:“各乡镇实施组织由公安、农业、城管等部门组成的专业队伍对未免疫的犬只进行捕杀,犬主不得进行阻拦、不得要求赔偿,群众也可自行组织捕杀犬只。”
    许多养狗人惶恐不安:以前H区对犬类实行挂牌管理实施并不完善,大部分养狗者都没有主动进行免疫、办理证件。这就意味着,禁令期间,如果不及时主动检疫或没有办理证件,这些狗将在劫难逃。
    5月23日,“禁犬令”实施,“打狗队”开始出现在H区的大街小巷、村镇市集。随着行动成果的不断扩大,一些现场捕狗、杀狗的视频开始在网上传播。对流浪狗的围剿,引来了潮水般的争议质疑声。
    H区一直是狂犬病的老疫区,只是今年比往常要厉害些。如果及早加强管理,哪有今天这些事?”H区街头,一位执勤的民警向记者坦承他并不赞同以“杀狗”代“防疫”。
    “人的利益至高无上,狂犬病疫情严重,为了保证人的安全为何不能杀?!”也有一些支持政府行动的声音,认为人和狗的生命同样值得尊重,但是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当然应该以人为重。
    H区当地网友认为,狗是可以养的,但一定要纳入日常管理,要建立档案,发给狗证,对应当进行免疫而不愿免疫的狗的主人,可以发出警告限期免疫。
    “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有公民患流感,肯定是采取有效的隔离并积极治疗。狂犬病的传染速度和危险性与当前的流感相比要小得多,对于没有攻击性的狗和看护好的狗,即便携带病毒,也应该是治疗,而不是将其杀死。现在,屠刀伸向了没有确定携带病毒的狗!”动物救助中心的一位女士对记者说。
随着时间的推移,打狗行动出现扩大化。疫情重灾区之一的H区Y乡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凡是家养犬5月底前一律自觉送到社区,由社区捕杀队统一进行捕杀和尸体处理,凡阻挡灭犬和藏匿犬只的将严肃处理,3年内不得再养犬只。
    “我们山里人平时出门干农活,让狗看家很放心,待它也像家里人一样。现在为了完成任务残忍地把它处死,全家人都难受得很。”Y乡的一位村民告诉记者,村干部组织起来的打狗队,挨家搜查,见狗就杀,不少狗即使打过了狂犬疫苗,也被强行拉出处理。
    “狂犬病疫情严重如果是事实,那么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卫生防疫法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无可厚非。”某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表示,但是,政府日常就应该加强犬类的管理,等到情况失控才紧急处理,这就造成了许多养狗者的痛苦。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把握平衡原则,尽最大努力在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合理界限。该教授认为:“毕竟狗是个人财产,公民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时应当付出代价。不过考虑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是不是一定要通过大范围捕杀来实现防治疫情的目的?对那些有主人且本可以通过严格检疫、限制活动范围等方式实现管理的狗采取非常措施,其合理性就值得思考。”
    某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认为,全国各地政府出面捕杀狗的事件一再发生,根源是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缺失和立法的不完善造成的,此外政府和民众的动物保护意识也至关重要。“这些被捕杀的宠物是无辜的,我国虽然还没有对驯养动物进行全面保护的法律,但目前我国对家养动物检疫防疫的法律规定还是有的。之所以出现狂犬病,是因为饲主没有尽到对所饲养伴侣动物的防疫义务,政府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关于伴侣动物登记、年检制度、防疫制度执行不彻底造成的。”
    “H区屠狗事件中很多网友称要保护的‘狗权’,就指的是动物福利。而且很多人已经感受到了动物福利层面立法的缺失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5.世界各地相继设立法律法规保护动物。德国的《动物保护法》规定:每个与动物打交道的人必须仁慈地对待动物,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物质条件。德国农业部下属的有关机构有权对饲养场所和饲养者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动物的活动和居住空间、饲料成分、饮水质量、卫生条件、光线强弱和气温条件等。
    意大利都灵市议会的一部法规规定,狗主人可以骑自行车遛狗,“但其速度不能使狗太劳累”;如果狗主人连续三天不遛狗,将被处以最高达650美元的罚款;主人不能给自己的宠物染色,或出于“美学动机”截去其身体的任何一部分,如割掉狗的尾巴等。
    英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是1911年通过的,之后陆续出台了很多专项法律,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园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保护法》《家畜运输法案》等,在保证动物不受虐待方面规定得非常细致。2007年还出台《动物福利法》,其中规定:造成宠物体重超标的主人可能会因“失职”而面临罚款甚至监禁。
    我国在2009年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稿)试图与国际通行法律接轨;针对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等六大类别,也会作不同的要求。按照建议稿的内容,如果伤害动物,将视情节处以不同金额罚款;如果虐待动物致死,将负一定的刑事责任。建议稿中着重强调了“动物福利”的重要性。
    6.有专家撰文指出,影响我国动物福利立法进程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动物福利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尚有模糊的认知。文章如下:
    动物福利是指为了使动物能够康乐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和给动物提供相应的外部条件,在国际上被普遍理解为五大自由:
(1)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
(2)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
(3)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
(4)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的自由;
(5)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
    不难看出,提倡动物福利,并不是要求人类从此再也不能利用动物,而是要求确保动物在整个生命过程中被给予道德关怀。
    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人的福利尚且顾不过来,还谈什么动物福利?这其实是对动物福利的误解,也是缺乏远见的认识。因为规定动物的福利,限制的只是不文明、不合理的虐待动物的行为,并没有妨碍人的基本福利。许多人从动物福利立法得到了切实的利益,整个国家和社会因动物福利立法获得了长远的、可持续的利益,包括因动物健康成长和动物产业繁荣所带来的利益;因环境保护事业和动物福利产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善待动物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对于动物福利问题,在畜牧业有这样的反对声音:如果动物的福利提高,会导致行业成本增大,进而降低畜牧业的生产效益。实际上,人们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去维护动物福利是必要的、正当的,并且因保护动物福利而获得的利益也是实在的或无价的。动物福利的提高固然使投入增加,但同时也增加了产品的产量与质量。同时,动物福利立法也可以让我们获得看得见的、可计量的现实利益。目前,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运用动物福利条款对国际贸易施加影响。动物福利的贸易壁垒作用已经显现,极大地影响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贸易。
    中国2001年正式加人WTO以来,在出口的动物产品中遭国外退货或销毁的事件时有发生,原因之一就在于动物福利立法缺失导致执行标准严重不足。
保护动物福利,还体现了动物对于人类的精神价值。达尔文就认为,关心动物是一个人真正有教养的标志;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其道德关怀的范围就越宽广。提倡维护动物福利和善待动物,正是创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的需要。在现代社会的公共评价尺度内,一个国家的国民对待动物态度如何,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对待动物的态度直接反映出人们对待生命的基本态度。
    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人们维护和恢复物种内部、物种之间以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平衡。经过自然选择而存在的生物物种、基因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是自然赋予人类最宝贵的资源和财富。同时,通过法律规范创造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关系,也是人类历经数百年理性思考的结果,标志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只有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提供最大的效益。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的主旋律,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用法律来保障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强调动物福利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是人类谋求自身发展与维持自然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一个平衡点,它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国际趋势。因此,中国应该积极主动地接纳动物福利。“我们只有认真了解了天空才能扎根大地。我们只有认真了解了地球才能使生命扎根于地球,我们只有认真了解了生命才能扎根生命。”
作答要求
根据给定资料1,“活熊取胆”事件中存在着一些具体争议,请归纳争议的焦点问题并作简要说明。
要求:准确、全面、简明,不超过400字。

选项

答案1.活熊取胆备受争议,存在的焦点问题有: (1)活熊取胆,熊是否疼痛; (2)熊胆能否被代替; (3)活熊取胆质量是否好; (4)熊胆药品用途是否合理; (5)活熊取胆存与废。 2.对于活熊取胆焦点问题的简要分析: (1)支持方: ①活熊取胆是无痛引流,无不良影响; ②熊胆药物为医药必需品,性能最佳,不可替代; ③熊胆中医用途广,保护传统中医。 (2)反对方: ①活熊取胆对熊危害大。肝部颤抖、两眼暴凸、面部狰狞等外貌特征表明其疼痛;手术风险大。 ②熊胆药物可被替代。人工熊胆疗效、质量稳定性、成分含量与天然熊胆无显著差异。 ③长期取胆,胆汁质量差,危害消费者安全。长期引流活熊,伤口发炎,难以愈合,引发疾病,胆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过多。 ④熊胆生产违规,用途不合理,违反国家颁布标准。 ⑤市场导向过于追求礼品消费需求。 (3)两方说法都有道理,但反对方的观点更合理,说服性更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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