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区的甲公司向B区的乙银行贷款3000万元,并以其位于C区的一栋大楼作为抵押。贷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关于本案的下列做法,哪些是正确的?( )

admin2014-10-16  30

问题 A区的甲公司向B区的乙银行贷款3000万元,并以其位于C区的一栋大楼作为抵押。贷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关于本案的下列做法,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公司或者乙银行有权向C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B、法院对甲公司或者乙银行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可以裁定拍卖、变卖该栋大楼,该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C、法院对甲公司或者乙银行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甲公司或者乙银行对裁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D、甲公司或者乙银行有权向B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答案A,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D是不正确的。根据该法第1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而选项C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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