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委托了某专利代理机构全权代理其相关专利事务。该专利代理机构指派专利代理人丙处理该业务。下列哪些会晤要求不符合相关规定?

admin2010-03-18  34

问题 甲和乙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委托了某专利代理机构全权代理其相关专利事务。该专利代理机构指派专利代理人丙处理该业务。下列哪些会晤要求不符合相关规定?

选项 A、甲和乙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地点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B、甲和乙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提出了在某饭店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C、甲和乙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提出了由丙单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地点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D、甲和乙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间,与该专利代理机构解除委托,后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出了单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地点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答案A,B,D

解析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2.1中规定,举行会晤的条件是:(1)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2)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在A选项中,由于甲和乙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会晤要求的,因此不符合规定,A选项正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2.2中规定,会晤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地点进行,审查员不得在其他地点同申请人就有关申请的问题进行会晤。在B选项中,由于甲和乙提出了在某饭店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因此不符合规定,B选项正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2.2中规定,在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与代理人一起参加会晤。由此可知,申请人可以与代理人一起参加会晤,也可以由代理人单独参加会晤。因此,甲和乙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提出由丙单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地点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符合规定,C选项错误。《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2.2中规定,除非另有声明或者委托了代理机构,共有专利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参加会晤。在D选项中,由于甲和乙已经与专利代理机构解除了委托,甲和乙都应当参加会晤,因此甲请求单独会晤不符合规定,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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