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三第72

admin2016-01-16  61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三第72题)

选项 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
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解析 《公司法》第30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出资的瑕疵担保责任。根据该条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为:第一,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补交差额;第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出资不实的股东是丙,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为甲和乙,因此应当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不当选;丁只是后来加入公司中的股东,无须承担连带责任,A项错误,当选;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中并不存在违约责任,B、D项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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