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某国A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A的出口托收业务,托收行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写了托收函寄给作为代收行的另一国B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要求将付款条件D/A改为D/P见票即付,A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向B行发出了修改指令。但B行未按照新的指示进行

admin2013-07-02  31

问题 2004年6月,某国A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A的出口托收业务,托收行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写了托收函寄给作为代收行的另一国B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要求将付款条件D/A改为D/P见票即付,A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向B行发出了修改指令。但B行未按照新的指示进行托收,而是依照原来的指示,在进口商承兑后即交付了全套单据,进口商用单据提走了货物,却一直没有付款。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选项 A、出口商就其损失不可以向B行请求赔偿
B、出口商就其损失不能向A行请求赔偿
C、若能证明B行实际上根本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B行可以免除其未依指示行事的责任
D、即使能证明B行实际上没有收到修改指令,A行仍要对出口商承担因违反托收指示行事的损失

答案A,B,C

解析 托收当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们的关系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b款规定:即使银行自己主动选择其他银行作为代理行,若它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也无须对此承担义务和责任。即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在该案中,若能证明B行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属银行免责的情形,即代收行无需承担违反指示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同样的。托收行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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