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种行为应认定为共犯?

admin2009-03-10  18

问题 下列哪种行为应认定为共犯?

选项 A、外国人甲为宗教极端分子,积极向在我国频频实施民族分裂活动的极端主义组织提供大量现金和物资的支持
B、甲明知乙等人从事爆炸、暗杀等恐怖活动,而提供大量现金和物资的支持
C、甲明知乙等人从事爆炸、暗杀等恐怖活动,而提供大量现金和物资的支持。某日恐怖分子乙找到甲,说打算制造一个汽车炸弹在镇政府门前爆炸,但没有找到合适的汽车。甲就将自己的一辆箱式小货车送给乙。乙用该车制造炸弹并在镇政府门前引爆,造成众人伤亡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为了使黑社会组织成员乙、丙逃避查处,为乙、丙通风报信、阻碍他人举报

答案C

解析 必要的共犯是分则对有关共犯问题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因此,属于分则特别规定的共犯形式,属于分则问题。而任意的共犯,才是总则问题。对于必要的共犯:(1)以数人(2人以上)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如聚众性犯罪中的聚众哄抢罪、聚众劫狱罪、暴乱罪,组织性犯罪中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等。(2)分则对必要共犯的认定处罚有专门规定的,排斥总则共犯规定的适用。A项,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外国人甲的行为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B项,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D项,根据《刑法》294条第3款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此,本题答案为C项。
对“资助型”犯罪一般不适用共犯规定,而是单独成罪,这种情况适用于非直接资助,如财力资助。而直接资助如c项,是具体的、直接的帮助,有共谋,有共同行为,不同于仅间接财力资助,故按共犯论,因此c项为爆炸案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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