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受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admin2013-08-28  42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受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选项 A、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B、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刘某不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C、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在一审期间县工商局决定对刘某颁发执照,但刘某仍不撤诉,受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D、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刘某起诉县工商局不作为,而法院审理认为县工商局不作为违法,且实际履行还有实际意义,故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作出履行判决。选项B,刘某起诉县工商局不作为,而法院审理认为县工商局不作为合法,属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形,故应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第(1)项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选项C,尽管县工商局原先的不作为违法,但因已经履行,故不能再作出履行判决,而应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0条第3款和第57条第2款第(1)项,作出确认违法判决。选项D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4条第1款第(6)项,受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GG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