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张某因与另一船员李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丙市港口时,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2008年试卷2第21题)

admin2017-03-07  37

问题 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张某因与另一船员李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丙市港口时,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2008年试卷2第21题)

选项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4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犯罪发生地为公海,应由犯罪发生后首泊港口地法院即丙市法院管辖。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C。
    疑难辨析:本题属于特殊管辖的一种情形,即在域外的中国籍的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解题关键在于准确把握特殊管辖的适用条件。本题中,张某在航行于公海中的中国船舶内犯罪,满足此项特殊管辖的条件,但题干中“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的表述具有迷惑性,会使考生误以为本题应适用《刑诉解释》第11条规定的脱逃的罪犯由被捕获犯罪地法院管辖而误选D项,但该条适用的条件是正在服刑的罪犯,本题不属于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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